行业标准

档案馆建设标准

1730 0 2023-07-10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2008·北京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标〔2008〕51号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在档案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档案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文档内容部分截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2008·北京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标〔2008〕51号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在档案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档案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促进国家档案馆建设,提高国家档案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编制《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坚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档案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对企业投资的可参考适用。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及资料请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邮编100032),以便今后修改时考虑。本标准编制组成员:主编:郭嗣平、张永慧、赵中新、王雁宾编委:李伯富、刘芸、杨战捷、姜莉、冯朝晖、宋扬、丁德胜、杜山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丁德胜、刘芸、杨战捷、姜莉、郭嗣平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2)……………………………………………………………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4)………………………………………………………………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6)…………………………………………………………………第五章建筑设计(7)…………………………………………………………………………附录一省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8)………………………………………………附录二市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12)……………………………………………附录三县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16)……………………………………………附录四档案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20)………………………………………………档案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的档案馆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档案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档案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综合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依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档案馆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第五条档案馆建设应满足档案馆作为安全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和政府信息查阅的法定场所的设置要求,同时要满足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第六条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第七条档案馆建设应统筹规划,立足长远。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第八条档案馆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1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第九条档案馆建设规模按行政区划分级,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为基本依据分类,参照辖区人口数量并综合辖区经济、地理等因素合理确定。馆藏档案数量是指现存和今后30年应进馆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第十条档案馆建设按照省、市、县三级作如下分类:级别类次馆藏档案数量省级市级县级一类90万卷以上二类70~90万卷三类70万卷以下一类40万卷以上二类30~40万卷三类30万卷以下一类20万卷以上二类10~20万卷三类10万卷以下第十一条档案馆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档案馆专用设施组成。第十二条档案馆房屋建筑由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等主要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桨建筑设备组成。第十三条档案库房由纸质档案库、音像档案库、光盘库、缩微拷贝片库、母片库、珍藏库、实物档案库、图书资料库、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和过渡间组成。省级档案馆需设置异地备份库时,应根据备份档案数量参照本标准执行,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第十四条对外服务用房由服务大厅(含门厅、寄存处、饮水处等)、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开放档案阅览室、未开放档案阅览室、缩微档案阅览室、音像档案阅览室、现行文件阅览室、现行文件保管室、展览厅、报告厅、对外利用复印室和利用者休息室、餐厅、公共卫生间组成。2第十五条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由中心控制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翻拍洗印用房、缩微技术用房、信息化技术用房组成。接收档案用房由接收室、除尘室、消毒室组成。整理编目用房由整理室、编目室、修史编志室、展览加工制作室、出版发行室组成。保护技术用房由去酸室、理化试验室、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档案保护静电复印室、裱糊修复室、装订室、仿真复制室、音像档案处理室组成。翻拍洗印用房由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翻版胶印室组成。缩微技术用房由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和备品库组成。信息化技术用房由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电子档案接收室、电子文件采集室、数字化用房组成。数字化用房由档案前期处理室、纸质档案扫…
展开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
暂无评论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