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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12-02 1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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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我厅会同省有关单位编制了《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附件1中相关单位无意见也请反馈),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何诚龙

电 话:0551-62372140

邮 箱:ahgtc2020@163.com

附件: 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1日

附件

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原则要求,开展调查评估,实施分类治理,推动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统筹推进,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风险筛查基本完成,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初步构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及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污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协同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省级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全面依法落实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组建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结合安徽省产业布局特点,聚焦化工、涂料、纺织印染、橡胶、皮革、农药、医药、畜牧水产等重点行业,开展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对高关注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研究制定安徽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专项工作方案。基于安徽省区域特点和产业结构分布,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推动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加强对水产养殖尾水和畜禽养殖粪污的抗生素检测。探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安徽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以国家发布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及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与风险评估,识别区域管控重点。2023年底前,开展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6.积极落实新污染物管控要求。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依据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结果,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监管,及时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探索研究有关地方政策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合肥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参与)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7.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全面摸排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情况,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管理监督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企事业单位处罚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合肥海关参与)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省商务厅牵头,合肥海关、省生态环境厅参与)依法严厉打击淘汰类化学物质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参与)

9.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依据国家及安徽省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开展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的宣传,指导企业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标识或提示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参与)强化信息公开监管,督促指导企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落实国家抗菌药物管理要求,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购买,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和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到2025年末,全省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2.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安徽省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实验室建设,做好农药使用调查监测统计和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健全环境风险监测机制。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到2025年农药使用量下降10%。支持农药企业创制新农药新配方新剂型,削减化学农药用量,支持开发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重点扶持生物农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九)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3.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治理,落实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4.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落实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15.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长江、淮河、巢湖等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源地周边,重点河口、畜牧水产大县等区域,选取一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参与)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6.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依托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系统专业技术单位及省内科研院所,开展高水平技术交流合作,提升新污染物研究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17.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组织运用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培育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贯彻落实计划,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省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依法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合肥海关参与)

(三)强化资金保障

加强资金统筹,强化对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调查、筛查、风险评估、监测、执法和试点等经费保障。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银保监局参与)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创新方式方法开展科普教育,广泛普及新污染物治理知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解读,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息报送

各市及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梳理存在的问题及新污染治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环境、健康风险,明确下一步工作举措,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结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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